刑法忠厚之至論
古之君子立於天下,非有求勝於斯民也。
爲刑以待天下之罪戾,而唯恐民之入於其中以不能自出也;爲賞以待天下之賢才,而唯恐天下之無賢而其賞之無以加之也。
蓋以君子先天下,而後有不得已焉。
夫不得已者,非吾君子之所志也,民自爲而召之也。
故罪疑者從輕,功疑者從重,皆順天下之所欲從。
且夫以君臨民,其強弱之勢、上下之分,非待夫與之爭尋常之是非而後能勝之矣。
故寧委之於利,使之取其優,而吾無求勝焉。
夫惟天下之罪惡暴著而不可掩,別白而不可解,不得已而用其刑。
朝廷之無功,鄉黨之無義,不得已而愛其賞。
如此,然後知吾之用刑,而非吾之好殺人也;知吾之不賞,而非吾之不欲富貴人也。
使夫其罪可以推而納之於刑,其跡可以引而置之於無罪;其功與之而至於可賞,排之而至於不可賞。
若是二者而不以與民,則天下將有以議我矣。
使天下而皆知其可刑與不可賞也,則吾猶可以自解。
使天下而知其可以無刑、可以有賞之說,則將以我爲忍人,而愛夫爵祿也。
聖人不然,以爲天下之人,不幸而有罪,可以刑、可以無刑,刑之,而傷於仁;幸而有功,可以賞、可以無賞,無賞,而害於信。
與其不屈吾法,孰若使民全其肌膚、保其首領,而無憾於其上;與其名器之不僭,孰若使民樂得爲善之利而無望望不足之意。
嗚呼!知其有可以與之之道而不與,是亦志於殘民而已矣。
且彼君子之與之也,豈徒曰與之而已也,與之而遂因以勸之焉耳。
故舍有罪而從無罪者,是以恥勸之也;去輕賞而就重賞者,是以義勸之也。
蓋欲其思而得之也。
故夫堯舜、三代之盛,舍此而忠厚之化,亦無以見於民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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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的君子立身於天下,不是想要壓制百姓。
制定刑罰來對待天下的罪惡過失,卻唯恐百姓落入刑罰之中而不能脫離;制定恩賞來對待天下的賢德大才,卻唯恐天下沒有賢才而無從施予恩賞。
大約是君子以天下爲先,之後纔有不得已的制定刑賞之舉。
之所以不得已,因爲這不是君子的志向,而是百姓自身的行爲而招致的。
所以對可能有罪的人從輕處理,對可能有功的人從重獎賞,都順應了天下的民心所向。
況且以君主的身份來治理百姓,因爲兩者之間強弱、上下的分別,不能等等與百姓爭論尋常的是非曲直之後再駁倒他。
因此寧可用利益來交付他,讓他獲得足夠的好處,而君主不求一定要壓制他。
唯獨天下的罪惡行徑暴露於世而無法掩蓋,從旁爲其解釋也不能開脫,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用到刑罰。
朝廷中沒有功勞的人,鄉族中沒有信義的人,君主不得已才吝嗇施予賞賜。
這樣,然後瞭解君子使用刑罰,並不是因爲君子喜歡殺人;瞭解君子不施賞,也不是君子不想使人富貴。
如果一個人的罪名能夠證實並且進入刑罰的範疇,但他的行爲又能夠拿出來放在無罪的範疇;如果將功勞給他就能夠進入施賞的範疇,排除他的功勞就進入不能施賞的範疇。
如果這兩種情況都對百姓不刑不賞,那麼天下人將對君主議論紛紛了。
如果讓人們都知道應當施以刑罰、不能施予恩賞,那麼君主還可以開解。
如果讓天下人都知道可以不施刑罰、可以施予恩賞,那麼(人們)將認爲我是狠心的人,並且是吝惜(賞賜)爵位俸祿啊。
聖人則不是這樣,聖人認爲天下之人如果不幸而產生罪行,可以施以刑罰、也可以不施以刑罰,用刑的話,就有傷仁愛;如果幸運而立下功勞,可以恩賞,也可以不賞,不賞的話,就妨害信義。
與其不使君子之法受到貶抑,不如讓百姓保全性命,在刑賞方面沒有怨恨;與其越分授予官位,不如讓百姓樂於得到行善的好處而沒有急切不能滿足的地方。
唉!知道(上面)哪些情況有可以給予百姓(刑賞忠厚)的道理卻不給予,這也是存心傷害百姓罷了。
況且君子將這個道理給予百姓,難道只是白白地給予而已嗎,給予之後再趁勢勉勵他們罷了。
因此捨棄有罪的行爲而判定無罪,是用羞恥來進行勉勵;捨棄輕賞而施予重賞,是用道義來進行勉勵。
大約都是想要百姓自行思考而領悟到啊。
所以唐堯、虞舜、夏、商、周的盛業,假如捨棄這些,那麼刑賞忠厚也就不能讓百姓看見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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