漢書 · 志 · 律曆志上
《虞書》曰“乃同律度量衡”,所以齊遠近,立民信也。
自伏羲畫八卦,由數起,至黃帝、堯、舜而大備。
三代稽古,法度章焉。
周衰官失,孔子陳后王之法,曰:“謹權量,審法度,修廢官,舉逸民,四方之政行矣。
”漢興,北平侯張蒼首律歷事,孝武帝時樂官考正。
至元始中,王莽秉政,欲耀名譽,徵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,使羲和劉歆等典領條奏,言之最詳。
故刪其僞辭,取正義著於篇。
一曰備數,二曰和聲,三曰審度,四曰嘉量,五曰權衡。
參五以變,錯綜其數,稽之於古今,效之於氣物,和之於心耳,考之於經傳,鹹得其實,靡不協同。
數者,一、十、百、千、萬也,所以算數事物,順性命之理也。
《書》曰:“先其算命。
”本起於黃鐘之數,始於一而三之,三三積之,歷十二辰之數,十有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,而五數備矣。
其算法用竹,徑一分,長六寸,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,爲一握。
徑象乾律黃鐘之一,而長象坤呂林鐘之長。
其數以《易》大衍之數五十,其用四十九,成陽六爻,得周流六虛之象也。
夫推歷生律制器,規圜矩方,權重衡平,準繩嘉量,探賾索隱,鉤深至遠,莫不用焉。
度長短者不失毫釐,量多少者不失圭撮,權輕重者不失黍累。
紀於一,協於十,長於百,大於千,衍千萬,其法在算術。
宣於天下,小學是則。
職在太史,羲和掌之。
聲者,宮、商、角、徵、羽也。
所以作樂者,諧八音,盪滌人之邪意,全其正性,移風易俗也。
八音:土曰壎,匏曰笙,皮曰鼓,竹曰管,絲曰弦,石曰磬,金曰鍾,木曰祝。
五聲和,八音諧,而樂成。
商之爲言章也,物成孰可章度也。
角,觸也,物觸地而出,戴芒角也。
宮,中也,居中央,暢四方,唱始施生,爲四聲綱也。
徵,祉也,物盛大而繁祉也。
羽,宇也,物聚臧,宇覆之地。
夫聲者,中於宮,觸於角,祉於徵,章於商,宇於羽,故四聲爲宮紀也。
協之五行,則角爲木,五常爲仁,五事爲貌。
商爲金,爲義,爲言;徵爲火,爲禮,爲視;羽爲水,爲智,爲聽;宮爲土,爲信,爲思。
以君、臣、民、事、物言之,則宮爲君,商爲臣,角爲民,徵爲事,羽爲物。
唱和有象,故言君臣位事之體也。
五聲爲本,生於黃種之律。
九寸爲宮,或損或益,以定商、角、徵、羽。
九六相生,陰陽之應也。
律十有二,陽六爲律,陰六爲呂。
律以統氣類物,一曰黃鐘,二曰太族,三曰姑洗,四曰蕤賓,五曰夷則,六曰亡射。
呂以旅陽宣氣,一曰林鐘,二曰南呂,三曰應鐘,四曰大呂,五曰夾鍾,六曰中呂。
有三統之義焉。
其傳曰,黃帝之所作也。
黃帝使泠綸自大夏之西,崑崙之陰,取竹之解谷,生其竅厚均者,斷兩節間而吹之,以爲黃鐘之宮。
制十二筒以聽鳳之鳴,其雄鳴爲六,雌鳴亦六,比黃鐘之宮,而皆可以生之,是爲律本。
至治之世,天地之氣合以生風;天地之風氣正,十二律定。
黃鐘:黃者,中之色,君之服也;鍾者,種也。
天之中數五,五爲聲,聲上宮,五聲莫大焉。
地之中數六,六爲律,律有形有色,色上黃,五色莫盛焉。
故陽氣施種於黃泉,孳萌萬物,爲六氣元也。
以黃色名元氣律者,著宮聲也。
宮以九唱六,變動不居,周流六虛。
始於子,在十一月。
大呂:呂,旅也,言陰大,旅助黃鐘宣氣而牙物也。
位於醜,在十二月。
太族:族,奏也,言陽氣大,奏地而達物也。
位於寅,在正月,夾鍾:言陰夾助太族宣四方之氣而出種物也。
位於卯,在二月。
姑洗:洗,潔也,言陽氣洗物辜浩之也。
位於辰,在三月。
中呂:言微陰始起未成,著於其中旅助姑洗宣氣齊物也。
位於巳,在四月。
蕤賓:蕤,繼也;賓,導也,言陽始導陰氣使繼養物也。
位於午,在五月。
林鐘:林,君也,言陰氣受任,助蕤賓君主種物使長大茂盛也。
位於未,在六月。
夷則:則,法也,言陽氣正法度,而使陰氣夷當傷之物也。
位於申,在七月。
南呂:南,任也,言陰氣旅助夷則任成萬物也。
位於酉,在八月。
亡射:射,厭也,言陽氣究物,而使陰氣畢剝落之,終而復始,亡厭已也。
位於戌,在九月。
應鐘:言陰氣應亡謝,該臧萬物而雜陽閡種也。
位於亥,在十月。
三統者,天施,地化,人事之紀也。
十一月,“乾”之初九,陽氣伏於地下,始著爲一,萬物萌動,鍾於太陰,故黃鐘爲天統,律長九寸。
九者,所以究極中和,爲萬物元也。
《易》曰:“立天之道,曰陰與陽。
”六月,“坤”之初六,陰氣受任於太陽,繼養化柔,萬物生長,茂之於未,令種剛強大,故林鐘爲地統,律長六寸。
六者,所以含陽之施,茂之於六合之內,令剛柔有體也“立地之道,曰柔與剛。
”“‘乾’知太始,‘坤’作成物。
”正月,“乾”之九三,萬物棣通,族出於寅,人奉而成之,仁以養之,義以行之,令事物各得其理。
寅,木也,爲仁;其聲,商也,爲義。
故太族爲人統,律長八寸,象八卦,宓戲氏之所以順天地,通神明,類萬物之情也。
“立人之道,日仁與義。
”“在天成象,在地成形。
”“後以裁成天地之道,輔相天地之宜,以左右民。
”此三律之謂矣,是爲三統。
其於三正也,黃鐘,子,爲天正;林鐘,未之衝醜,爲地正;太族,寅,爲人正。
三正正始,是以地正適其始紐於陽東北醜位。
《易》曰“東北喪朋,乃終有慶”,答應之道也。
及黃鐘爲宮,則太族、姑洗、林鐘、南呂皆以正聲應,無有忽微,不復與它律爲役者,同心一統之義也。
非黃鐘而它律,雖當其月自宮者,則其和應之律有空積忽微,不得其正。
此黃鐘至尊,亡與並也。
《易》曰:“參天兩地而倚數。
”天之數始於一,終於二十有五。
其義紀之以三,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,凡二十五置,終天之數,得八十一,以天地五位之合終於十者乘之,爲八百一十分,應歷一統千五百三十九歲之章數,黃鐘之實也。
繇此之義,起十二律之周徑。
地之數始於二,終於三十。
其義紀之以兩,故置一得二,凡三十置,終地之數,得六十,以地中數六乘之,爲三百六十分,當期之日,林鐘之實。
人者,繼天順地,序氣成物,統八卦,調八風,理八政,正八節,諧八音,舞八佾,監八方,被八荒,以終天地之功,故八八六十四。
其義極天地之變,以天地五位之合終於十者乘之,爲六百四十分,以應六十四卦,大族之實也。
《書》曰:“天功人其代之。
”天兼地,人則天,故以五位之合乘焉,“唯天爲大,唯堯則之”之象也。
地以中數乘者,陰道理內,在中饋之象也。
三統相通,故黃鐘、林鐘、太族律長皆全寸而亡餘分也。
天之中數五,地之中數六,而二者爲合。
六爲虛,五爲聲,周流於六虛。
虛者,爻律夫陰陽,登降運行,列爲十二,而律呂和矣。
太極元氣,函三爲一。
極,中也。
元,始也。
行於十二辰,始動於子。
參之於醜,得三。
又參之於寅,得九。
又參之於卯,得二十七。
又參之於辰,得八十一。
又參之於巳,得二百四十三。
又參之於午,得七百二十九。
又參之於未,得二千一百八十七。
又參之於申,得六千五百六十一。
又參之於酉,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。
又參之於戌,得五萬九千四十九。
又參之於亥,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。
此陰陽合德,氣鍾於子,化生萬物者也。
故孳萌於子,紐牙於醜,引達於寅,冒茆於卯,振美於辰,已盛於巳,咢佈於午,昧曖於未,申堅於申,留孰於酉,畢入於戌,該閡於亥。
出甲於甲,奮軋於乙,明炳於丙,大盛於丁,豐茂於戊,理紀於己,斂更於庚,悉新於辛,懷任於壬,陳揆於癸。
故陰陽之施化,萬物之終始,既類旅於律呂,又經歷於日辰,而變化之情可見矣。
玉衡杓建,天之綱也;日月初躔,星之紀也。
綱紀之交,以原始造設,合樂用焉。
律呂唱和,以育生成化,歌奏用焉。
指顧取象,然後陰陽萬物靡不條鬯該成。
故以成之數忖該之積如法爲一寸,則黃鐘之長也。
參分損一,下生林鐘。
參分林鐘益一,上生太族。
參分太族損一,下生南呂。
參分南呂益一,上生姑洗。
參分姑洗損一,下生應鐘。
參分應鐘益一,上生蕤賓。
參分蕤賓損一,下生大呂。
參分大呂益一,上生夷則。
參分夷則損一,下生夾鍾。
參分夾鍾益一,上生亡射。
參分亡射損一,下生中呂。
陰陽相生,自黃鐘始而左旋,八八爲伍。
其法皆用銅。
職在大樂,太常掌之。
度者,分、寸、尺、丈、引也,所以度長短也。
本起黃鐘之長。
以子谷秬黍中者,一黍之廣,度之九十分,黃鐘之長。
一爲一分,十分爲寸,十寸爲尺,十尺爲丈,十丈爲引,而五度審矣。
其法用銅,高一寸,廣二寸,長一丈,而分、寸、尺、丈存焉。
用竹爲引,高一分,廣六分,長十丈,其方法矩,高廣之數,陰陽之象也。
分者,自三微而成著,可分別也。
寸者,忖也。
尺者,蒦也。
丈者,張也。
引者,信也。
夫度者,別於分,忖於寸,蒦尺,張於丈,信於引。
引者,信天下也。
職在內官,廷尉掌之。
量者,龠、合、升、鬥、斛也,所以量多少也。
本起於黃鐘之龠,用度數審其容,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,以井水準其概。
合龠爲合,十合爲升,十升爲鬥,十鬥爲斛,而五量嘉矣。
其法用銅,方尺而圜其外,旁有BB31焉。
其上爲斛,其下爲鬥。
左耳爲升,右耳爲合龠。
其狀似爵,以縻爵祿。
上三下二,參天兩地,圜而函方,左一右二,陰陽之象也。
其圜象規,其重二鈞,備氣物之數,合萬有一千五百二十。
聲中黃鐘,始於黃鐘而反覆焉,君制器之象也。
龠者,黃鐘律之實也,躍微動氣而生物也。
合者,合龠之量也。
升者,登合之量也。
鬥者,聚升之量也。
斛者,角鬥平多少之量也。
夫量者,躍於龠,合於合,登於升,聚於鬥,角於斛也。
職在太倉,大司農掌之。
衡權者:衡,平也;權,重也,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。
其道如底,以見準之正,繩之直,左旋見規。
右折見矩,其在天也,佐助旋機,斟酌建指,以齊七政,故曰玉衡。
《論語》雲:“立則見其參於前也,在車則見其倚于衡也。
”又曰:“齊之以禮。
”此衡在前居南方之義也。
權者,銖、兩、斤、鈞、石也,所以稱物平施,知輕重也。
本起於黃鐘之重,一龠容千二百黍,重十二銖,兩之爲兩。
二十四銖爲兩。
十六兩爲斤。
三十斤爲鈞。
四鈞爲石。
忖爲十八,《易》十有八變之象也。
五權之制,以義立之,以物鈞之,其餘小大之差,以輕重爲宜。
圜而環之,令之肉倍好者,周旋無端,終而復始,無窮已也。
銖者,物繇忽微始,至於成著,可殊異也。
兩者,兩黃鐘律之重也。
二十四銖而成兩者,二十四氣之象也。
斤者,明也,三百八十四銖,《易》二篇之爻,陰陽變動之象也。
十六兩成斤者,四時乘四方之象也。
鈞者,均也,陽施其氣,陰化其物,皆得其成就平均也。
權與物均,重萬一千五百二十銖,當萬物之象也。
四百八十兩者,六旬行八節之象也。
三十斤成鈞者,一月之象也。
石者,大也,權之大者也。
始於銖,兩於兩,明於斤,均於鈞,終於石,物終石大也。
四鈞爲石者,四時之象也。
重百二十斤者,十二月之象也。
終於十二辰而復於子,黃鐘之象也。
千九百二十兩者,陰陽之數也。
三百八十四爻,五行之象也。
四萬六千八十銖者,萬一千五百二十物歷四時之象也。
而歲功成就,五權謹矣。
權與物鈞而生衡,衡運生規,規圜生矩,矩方生繩,繩直生準,準正則平衡而鈞權矣。
是爲五則。
規者,所以規圜器械,令得其類也。
矩者,矩方器械,令不失其形也。
規矩相須,陰陽位序,圜方乃成。
準者,所以揆平取正也。
繩者,上下端直,經緯四通也。
準繩連體,衡權合德,百工繇焉,以定法式,輔弼執玉,以冀天子。
《詩》雲:“尹氏大師,秉國之鈞,四方是維,天子是毘,俾民不迷。
”鹹有五象,其義一也。
以陰陽言之,大陰者,北方。
北,伏也,陽氣伏於下,於時爲冬。
冬,終也,物終臧,乃可稱。
水潤下。
知者謀,謀者重,故爲權也。
大陽者,南方。
南,任也,陽氣任養物,於時爲夏。
夏,假也,物假大,乃宣平。
火炎上。
禮者齊,齊者平,故爲衡也。
少陰者,西方。
西,遷也,陰氣遷落物,於時爲秋。
秋B05D也,物B05D斂,乃成孰。
金從革,改更也。
義者成,成者方,故爲矩也。
少陽者,東方。
東,動也,陽氣動物,於時爲春。
春,蠢也,物蠢生,乃動運。
木曲直。
仁者生,生者圜,故爲規也。
中央者,陰陽之內,四方之中,經緯通達,乃能端直,於時爲四季。
土稼嗇蕃息。
信者誠,誠者直,故爲繩也。
五則揆物,有輕重、圜方、平直、陰陽之義,四方、四時之體,五常、五行之象。
厥法有品,各順其方而應其行。
職在大行,鴻臚掌之。
《書》曰:“予欲聞六律、五聲、八音、七始詠,以出內五言,女聽。
”予者,帝舜也。
言以律呂和五聲,施之八音,合之成樂。
七者,天地四時人之始也。
順以歌詠五常之言,聽之則順乎天地,序乎四時,應人倫,本陰陽,原情性,風之以德,感之以樂,莫不同乎一。
唯聖人爲能同天下之意,故帝舜欲聞之也。
今廣延羣儒,博謀講道,修明舊典,同律,審度,嘉量,平衡,均權,正準,直繩,立於五則,備數和聲,以利兆民,貞天下於一,同海內之歸。
凡律、度、量、衡用銅者,各自名也,所以同天下,齊風俗也。
銅爲物之至精,不爲燥溼、寒暑變其節,不爲風雨、暴露改其形,介然有常,有似於士君子之行,是以用銅也。
用竹爲引者,事之宜也。
歷數之起上矣。
傳述顓頊命南正重司天,火正黎司地,其後三苗亂德,二官鹹廢,而閏餘乖次,孟陬殄滅,攝提失方。
堯覆育重、黎之後,使纂其業,故《書》曰:“乃命羲、和,欽若昊天,曆象日月星辰,敬授民時。
”“歲三百有六旬有六日,以閏月定四時成歲,允釐百官,衆功皆美。
”其後以授舜曰:“諮爾舜,天之歷數在爾躬。
”“舜亦以命禹。
”至周武王訪箕子,箕子言大法九章,而五紀明曆法。
故自殷、周,皆創業改制,鹹正曆紀,服色從之,順其時氣,以應天道。
三代既沒,五伯之末,史官喪紀,疇人子弟分散,或在夷狄,故其所記,有《黃帝》、《顓頊》、《夏》、《殷》、《周》及《魯歷》。
戰國擾攘,秦兼天下,未皇暇也,亦頗推五勝,而自以獲水德,乃以十月爲正,色上黑。
漢興,方綱紀大基,庶事草創,襲秦正朔。
以北平侯張蒼言,用《顓頊歷》,比於六歷,疏闊中最爲微近。
然正朔服色,未睹其真,而朔晦月見,弦望滿虧,多非是。
至武帝元封七年,漢興百二歲矣,大中大夫公孫卿、壺遂、太史令司馬遷等言“曆紀壞廢,宜改正朔”。
是時御史大夫寬明經術,上乃詔寬曰:“與博士共議,今宜何以爲正朔?服色何上?”寬與博士賜等議,皆曰:“帝王必改正朔,易服色,所以明受命于天也。
創業變改,制不相復,推傳序文,則今夏時也。
臣等聞學褊陋,不能明。
陛下躬聖發憤,昭配天地,臣愚以爲三統之制,後聖復前聖者,二代在前也。
今二代之統絕而不序矣,唯陛下發聖德,宣考天地四時之極,則順陰陽以定大明之制,爲萬世則。
”於是乃詔御史曰:“乃者有司言歷未定,廣延宣問,以考星度,未能讎也。
蓋聞古者黃帝合而不死,名察發斂,定清濁,起五部,建氣物分數。
然則上矣。
書缺樂弛,朕甚難之。
依違以惟,未能修明。
其以七年爲元年。
”遂詔卿、遂、遷與侍郎尊、大典星射姓等議造《漢歷》。
乃定東西,立晷儀,下漏刻,以追二十八宿相距於四方,舉終以定朔晦分至,躔離弦望。
乃以前歷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,至於元封七年,復得閼逢攝提格之歲,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,日月在建星,太歲在子,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。
姓等奏不能爲算,願募治歷者,更造密度,各自增減,以造《漢太初曆》。
乃選治歷鄧平及長樂司馬可、酒泉候宜君、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歷者,凡二十餘人,方士唐都、巴郡落下閎與焉。
都分天部,而閎運算轉歷。
其法以律起歷,曰:“律容一龠,積八十一寸,則一日之分也。
與長相終。
律長九寸,百七十一分而終復。
三複而得甲子。
夫律陰陽九六,爻象所從出也。
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。
律,法也,莫不取法焉。
”與鄧平所治同。
於是皆觀新星度、日月行,更以算推,如閎、平法。
法,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。
先藉半日,名曰陽曆;不藉,名曰陰曆。
所謂陽曆者,先朔月生;陰曆者,朔而後月乃生。
平曰:“陽曆朔皆先旦月生,以朝諸侯王羣臣便。
”乃詔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歷,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,復使校歷律昏明。
宦者淳于陵渠復覆《太初曆》晦、朔、弦、望,皆最密,日月如合璧,五星如連珠。
陵渠奏狀,遂用鄧平歷,以平爲太史丞。
後二十七年,元鳳三年,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:“歷者天地之大紀,上帝所爲。
傳黃帝《調律歷》,漢元年以來用之。
今陰陽不調,宜更歷之過也。
”詔下主歷使者鮮于妄人詰問,壽王不服。
妄人請與治歷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日、月、晦、朔、弦、望、八節、二十四氣,鈞校諸歷用狀。
奏可。
詔與丞相、御史、大將軍、右將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檯,課諸歷疏密,凡十一家。
以元鳳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,盡五年十二月,各有第。
壽王課疏遠。
案漢元年不用黃帝《調歷》,壽王非漢歷,朔天道,非所宜言,大不敬。
有詔勿劾。
復候,盡六年。
《太初曆》第一。
即墨徐萬且、長安徐禹治《太初曆》亦第一。
壽王及待詔李信治黃帝《調歷》,課皆疏闊,又言黃帝至元鳳三年六千餘歲。
丞相屬寶、長安單安國、安陵杯育治《終始》,言黃帝以來三千六百二十九歲,不與壽王合。
壽王又移《帝王錄》,舜、禹年歲不合人年。
壽王言化益爲天子代禹,驪山女亦爲天子,在殷、周間,皆不合經術。
壽王歷乃太史官《殷歷》也。
壽王猥曰安得五家歷,又妄盲《太初曆》虧四分日之三,去小余七百五分,以故陰陽不調,謂之亂世。
劾壽王吏八百石,古之大夫,服儒衣,誦不詳之辭,作襖言欲亂制度,不道。
奏可。
壽王候課,比三年下,終不服。
再劾死,更赦勿劾,遂不更言,誹謗益甚,竟以下吏。
故曆本之驗在於天,自漢歷初起,盡元鳳六年,三十六歲,而是非堅定。
至孝成世,劉向總六歷,列是非,作《五紀論》。
向子歆究其微眇,作《三統曆》及《譜》以說《春秋》,推法密要,故述焉。
夫歷《春秋》者,天時也,列人事而因以天時。
傳曰:“民受天地之中以生,所謂命也。
是故有禮誼動作威儀之則以定命也,能者養以之福,不能者敗以取禍。
”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,以陰陽之中制其禮。
故春爲陽中,萬物以生;秋爲陰中,萬物以成。
是以事舉其中,禮取其和,歷數以閏正天地之中,以作事厚生,皆所以定命也。
《易》金、火相革之卦曰“湯、武革命,順乎天而應乎人”,又曰“治歷明時”,所以和人道也。
周道既衰,幽王既喪,天子不能班朔,魯歷不正,以閏餘一之歲爲DB69首。
故《春秋》刺“十一月乙亥朔,日有食之”。
於是辰在申,而司歷以爲在建戌,史書建亥。
哀十二年,亦以建申流火之月爲建亥,而怪蟄蟲之不伏也。
自文公閏月不告朔,至此百有餘年,莫能正歷數。
故子貢欲去其餼羊,孔子愛其禮,而著其法於《春秋》。
《經》曰:“冬十月朔,日有食之。
”《傳》曰:“不書日,官失之也。
天子有日官,諸侯有日御,日官居卿以底日,禮也。
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於朝。
”言告朔也。
元典曆始曰元。
《傳》曰:“元,善之長也。
”共養三德爲善。
又曰:“元,體之長也。
”合三體而爲之原,故曰元。
於春三月,每月書王,元之三統也。
三統合於一元,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爲法,十一三之以爲實。
實如法得一。
黃鐘初九,律之首,陽之變也。
因而六之,以九爲法,得林鐘初六,呂之首,陰之變也。
皆參天兩地之法也。
上生六而倍之,下生六而損之,皆以九爲法。
九六,陰陽、夫婦、子母之道也。
律娶妻而呂生子,天地之情也。
六律六呂,而十二辰立矣。
五聲清濁,而十日行矣。
《傳》曰“天六地五”,數之常也。
天有六氣,降生五味。
夫五六者,天地之中合,而民所受以生也。
故日有六甲,辰有五子,十一而天地之道畢,言終而復始。
太極中央元氣,故爲黃鐘,其實一龠,以其長自乘,故八十一爲日法,所以生權衡、度量,禮樂之所繇出也。
《經》元,一以統始,《易》太極之首也。
春秋二以目歲,《易》兩儀之中也。
於春每月書王,《易》三極之統也。
於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,《易》四象之節也。
時月以建分、至、啓、閉之分,《易》八卦之位也。
象事成敗,《易》吉凶之效也。
朝聘會盟,《易》大業之本也。
故《易》與《春秋》,天人之道也。
《傳》曰:“龜,象也。
筮,數也,物生而後有象,象而後有滋,滋而後有數。
”
是故元始有象一也,春秋二也,三統三也,四時四也,合而爲十,成五體。
以五乘十,大衍之數也,而道據其一,其餘四十九,所當用也,故蓍以爲數。
以象兩兩之,又以象三三之,又以象四四之,又歸奇象閏十九,及所據一加之,因以再B43D兩之,是爲月法之實。
如日法得一,則一月之日數也,而三辰之會交矣,是以能生吉凶。
故《易》曰:“天一地二,天三地四,天五地六,天七地八,天九地十。
天數五,地數五,五位相得而各有合。
天數二十有五,地數三十,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,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。
”並終數爲十九,《易》窮則變,故爲閏法。
參天九,兩地十,是爲會數。
參天數二十五,兩地數三十,是爲朔、望之會。
以會數乘之,則周天朔旦冬至,是爲會月。
九會而復元,黃鐘初九之數也。
經於四時,雖亡事必書時月。
時所以記啓、閉也,月所以紀分、至也。
啓、閉者,節也。
分、至者,中也。
節不必在其月,故時中必在正數之月。
故《傳》曰:“先王之正時也,履端於始,舉正於中,歸餘於終。
履端於始,序則不愆;舉正於中,民則不惑;歸餘於終,事則不誖。
”此聖王之重閏也。
以五位乘會數,而朔旦冬至,是爲章月。
四分月法,以其一乘章月,是爲中法。
參閏法爲周至,以乘月法,以減中法而約之,則七B43D之數,爲一月之閏法,其餘七分。
此中朔相求之術也。
朔不得中,是謂閏月,言陰陽雖交,不得中不生。
故日法乘閏法,是爲統歲。
三統,是爲元歲。
元歲之閏,陰陽災,三絃閏法。
《易》九厄曰:初入元,百六,陽九;次三百七十四,陽九;次四百八十,陽九;次七百二十,陰七;次七百二十,陽七;次六百,陰五;次六百,陽五;次四百八十,陰三;次四百八十,陽三。
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,與一元終。
經歲四千五百六十,災歲五十七。
是以《春秋》曰:“舉正於中。
”又曰:“閏月不告朔,非禮也。
閏以正時,時以作事,事以厚生,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。
不告閏朔,棄時正也,何以爲民?”故善僖“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,日南至,公既視朔,遂登觀臺以望,而書,禮也。
凡分、至、啓、閉,必書雲物,爲備故也。
”至昭二十年二月己丑,日南至,失閏,至在非其月。
梓慎望氛氣而弗正,不履端於始也。
故傳不曰冬至,而曰日南至。
極於牽牛之初,日中之時景最長,以此知其南至也。
鬥綱之端連貫營室,織女之紀指牽牛之初,以紀日月,故曰星紀。
五星起其初,日月起其中,凡十二次。
日至其初爲節,至其中鬥建下爲十二辰。
視其建而知其次。
故曰:“制禮上物,不過十二,天之大數也”。
《經》曰“春,王正月”,《傳》曰:周正月“火出,於夏爲三月,商爲四月,周爲五月。
夏數得天”,得四時之正也。
三代各據一統,明三統常合,而迭爲首,登降三統之首,周還五行之道也。
故三五相包而生。
天統之正,始施於子半,日萌色赤。
地統受之於醜初,日肇化而黃,至醜半,日牙化而白。
人統受之於寅初,日孽成而黑,至寅半,日生成而青。
天施復於子,地化自醜畢於辰,人生自寅成於申。
故歷數三統,天以甲子,地以甲辰,人以甲申。
孟、仲、季迭用事爲統首。
三微之統既著,而五行自青始,其序亦如之。
五行與三統相錯。
傳曰“天有三辰,地有五行”,然則三統五星可知也。
《易》曰:“參五以變,錯綜其數。
通其變,遂成天下之文;極其數,遂定天下之象。
”太極運三辰五星於上,而元氣轉三統五行於下。
其於人,皇極統三德五事。
故三辰之合於三統也,日合於天統,月合於地統,鬥合於人統。
五星之合於五行,水合於辰星,火合於熒惑,金合於太白,木合於歲星,土合於鎮星。
三辰五星而相經緯也。
天以一生水,地以二生火,天以三生木,地以四生金,天以五生土。
五勝相乘,以生小周,以乘“乾”、“坤”之策,而成大周。
陰陽比類,交錯相成,故九六之變登隆於六體。
三微而成著,三著而成象,二象十有八變而成卦,四營而成易,爲七十二,參三統兩四時相乘之數也。
參之則得“乾”之策,兩之則得“坤”之策。
以陽九九之,爲六百四十八;以陰六六之,爲四百三十二,凡一千八十,陰陽各一卦之微算策也。
八之,爲八千六百四十,而八卦小成。
引而信之,又八之,爲六萬九千一百二十,天地再之,爲十三萬八千二百四十,然後大成。
五星會終,觸類而長之,以乘章歲,爲二百六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,而與日月會。
三會爲七百八十七萬九千六百八十,而與三統會。
三統二千三百六十三萬九千四十,而復於太極上元。
九章歲而六之爲法,太極上元爲實,實如法得一,陰陰各萬一千五百二十,當萬物氣體之數,天下之能事畢矣。
自伏羲畫八卦,由數起,至黃帝、堯、舜而大備。
三代稽古,法度章焉。
周衰官失,孔子陳后王之法,曰:“謹權量,審法度,修廢官,舉逸民,四方之政行矣。
”漢興,北平侯張蒼首律歷事,孝武帝時樂官考正。
至元始中,王莽秉政,欲耀名譽,徵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,使羲和劉歆等典領條奏,言之最詳。
故刪其僞辭,取正義著於篇。
一曰備數,二曰和聲,三曰審度,四曰嘉量,五曰權衡。
參五以變,錯綜其數,稽之於古今,效之於氣物,和之於心耳,考之於經傳,鹹得其實,靡不協同。
數者,一、十、百、千、萬也,所以算數事物,順性命之理也。
《書》曰:“先其算命。
”本起於黃鐘之數,始於一而三之,三三積之,歷十二辰之數,十有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,而五數備矣。
其算法用竹,徑一分,長六寸,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,爲一握。
徑象乾律黃鐘之一,而長象坤呂林鐘之長。
其數以《易》大衍之數五十,其用四十九,成陽六爻,得周流六虛之象也。
夫推歷生律制器,規圜矩方,權重衡平,準繩嘉量,探賾索隱,鉤深至遠,莫不用焉。
度長短者不失毫釐,量多少者不失圭撮,權輕重者不失黍累。
紀於一,協於十,長於百,大於千,衍千萬,其法在算術。
宣於天下,小學是則。
職在太史,羲和掌之。
聲者,宮、商、角、徵、羽也。
所以作樂者,諧八音,盪滌人之邪意,全其正性,移風易俗也。
八音:土曰壎,匏曰笙,皮曰鼓,竹曰管,絲曰弦,石曰磬,金曰鍾,木曰祝。
五聲和,八音諧,而樂成。
商之爲言章也,物成孰可章度也。
角,觸也,物觸地而出,戴芒角也。
宮,中也,居中央,暢四方,唱始施生,爲四聲綱也。
徵,祉也,物盛大而繁祉也。
羽,宇也,物聚臧,宇覆之地。
夫聲者,中於宮,觸於角,祉於徵,章於商,宇於羽,故四聲爲宮紀也。
協之五行,則角爲木,五常爲仁,五事爲貌。
商爲金,爲義,爲言;徵爲火,爲禮,爲視;羽爲水,爲智,爲聽;宮爲土,爲信,爲思。
以君、臣、民、事、物言之,則宮爲君,商爲臣,角爲民,徵爲事,羽爲物。
唱和有象,故言君臣位事之體也。
五聲爲本,生於黃種之律。
九寸爲宮,或損或益,以定商、角、徵、羽。
九六相生,陰陽之應也。
律十有二,陽六爲律,陰六爲呂。
律以統氣類物,一曰黃鐘,二曰太族,三曰姑洗,四曰蕤賓,五曰夷則,六曰亡射。
呂以旅陽宣氣,一曰林鐘,二曰南呂,三曰應鐘,四曰大呂,五曰夾鍾,六曰中呂。
有三統之義焉。
其傳曰,黃帝之所作也。
黃帝使泠綸自大夏之西,崑崙之陰,取竹之解谷,生其竅厚均者,斷兩節間而吹之,以爲黃鐘之宮。
制十二筒以聽鳳之鳴,其雄鳴爲六,雌鳴亦六,比黃鐘之宮,而皆可以生之,是爲律本。
至治之世,天地之氣合以生風;天地之風氣正,十二律定。
黃鐘:黃者,中之色,君之服也;鍾者,種也。
天之中數五,五爲聲,聲上宮,五聲莫大焉。
地之中數六,六爲律,律有形有色,色上黃,五色莫盛焉。
故陽氣施種於黃泉,孳萌萬物,爲六氣元也。
以黃色名元氣律者,著宮聲也。
宮以九唱六,變動不居,周流六虛。
始於子,在十一月。
大呂:呂,旅也,言陰大,旅助黃鐘宣氣而牙物也。
位於醜,在十二月。
太族:族,奏也,言陽氣大,奏地而達物也。
位於寅,在正月,夾鍾:言陰夾助太族宣四方之氣而出種物也。
位於卯,在二月。
姑洗:洗,潔也,言陽氣洗物辜浩之也。
位於辰,在三月。
中呂:言微陰始起未成,著於其中旅助姑洗宣氣齊物也。
位於巳,在四月。
蕤賓:蕤,繼也;賓,導也,言陽始導陰氣使繼養物也。
位於午,在五月。
林鐘:林,君也,言陰氣受任,助蕤賓君主種物使長大茂盛也。
位於未,在六月。
夷則:則,法也,言陽氣正法度,而使陰氣夷當傷之物也。
位於申,在七月。
南呂:南,任也,言陰氣旅助夷則任成萬物也。
位於酉,在八月。
亡射:射,厭也,言陽氣究物,而使陰氣畢剝落之,終而復始,亡厭已也。
位於戌,在九月。
應鐘:言陰氣應亡謝,該臧萬物而雜陽閡種也。
位於亥,在十月。
三統者,天施,地化,人事之紀也。
十一月,“乾”之初九,陽氣伏於地下,始著爲一,萬物萌動,鍾於太陰,故黃鐘爲天統,律長九寸。
九者,所以究極中和,爲萬物元也。
《易》曰:“立天之道,曰陰與陽。
”六月,“坤”之初六,陰氣受任於太陽,繼養化柔,萬物生長,茂之於未,令種剛強大,故林鐘爲地統,律長六寸。
六者,所以含陽之施,茂之於六合之內,令剛柔有體也“立地之道,曰柔與剛。
”“‘乾’知太始,‘坤’作成物。
”正月,“乾”之九三,萬物棣通,族出於寅,人奉而成之,仁以養之,義以行之,令事物各得其理。
寅,木也,爲仁;其聲,商也,爲義。
故太族爲人統,律長八寸,象八卦,宓戲氏之所以順天地,通神明,類萬物之情也。
“立人之道,日仁與義。
”“在天成象,在地成形。
”“後以裁成天地之道,輔相天地之宜,以左右民。
”此三律之謂矣,是爲三統。
其於三正也,黃鐘,子,爲天正;林鐘,未之衝醜,爲地正;太族,寅,爲人正。
三正正始,是以地正適其始紐於陽東北醜位。
《易》曰“東北喪朋,乃終有慶”,答應之道也。
及黃鐘爲宮,則太族、姑洗、林鐘、南呂皆以正聲應,無有忽微,不復與它律爲役者,同心一統之義也。
非黃鐘而它律,雖當其月自宮者,則其和應之律有空積忽微,不得其正。
此黃鐘至尊,亡與並也。
《易》曰:“參天兩地而倚數。
”天之數始於一,終於二十有五。
其義紀之以三,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,凡二十五置,終天之數,得八十一,以天地五位之合終於十者乘之,爲八百一十分,應歷一統千五百三十九歲之章數,黃鐘之實也。
繇此之義,起十二律之周徑。
地之數始於二,終於三十。
其義紀之以兩,故置一得二,凡三十置,終地之數,得六十,以地中數六乘之,爲三百六十分,當期之日,林鐘之實。
人者,繼天順地,序氣成物,統八卦,調八風,理八政,正八節,諧八音,舞八佾,監八方,被八荒,以終天地之功,故八八六十四。
其義極天地之變,以天地五位之合終於十者乘之,爲六百四十分,以應六十四卦,大族之實也。
《書》曰:“天功人其代之。
”天兼地,人則天,故以五位之合乘焉,“唯天爲大,唯堯則之”之象也。
地以中數乘者,陰道理內,在中饋之象也。
三統相通,故黃鐘、林鐘、太族律長皆全寸而亡餘分也。
天之中數五,地之中數六,而二者爲合。
六爲虛,五爲聲,周流於六虛。
虛者,爻律夫陰陽,登降運行,列爲十二,而律呂和矣。
太極元氣,函三爲一。
極,中也。
元,始也。
行於十二辰,始動於子。
參之於醜,得三。
又參之於寅,得九。
又參之於卯,得二十七。
又參之於辰,得八十一。
又參之於巳,得二百四十三。
又參之於午,得七百二十九。
又參之於未,得二千一百八十七。
又參之於申,得六千五百六十一。
又參之於酉,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。
又參之於戌,得五萬九千四十九。
又參之於亥,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。
此陰陽合德,氣鍾於子,化生萬物者也。
故孳萌於子,紐牙於醜,引達於寅,冒茆於卯,振美於辰,已盛於巳,咢佈於午,昧曖於未,申堅於申,留孰於酉,畢入於戌,該閡於亥。
出甲於甲,奮軋於乙,明炳於丙,大盛於丁,豐茂於戊,理紀於己,斂更於庚,悉新於辛,懷任於壬,陳揆於癸。
故陰陽之施化,萬物之終始,既類旅於律呂,又經歷於日辰,而變化之情可見矣。
玉衡杓建,天之綱也;日月初躔,星之紀也。
綱紀之交,以原始造設,合樂用焉。
律呂唱和,以育生成化,歌奏用焉。
指顧取象,然後陰陽萬物靡不條鬯該成。
故以成之數忖該之積如法爲一寸,則黃鐘之長也。
參分損一,下生林鐘。
參分林鐘益一,上生太族。
參分太族損一,下生南呂。
參分南呂益一,上生姑洗。
參分姑洗損一,下生應鐘。
參分應鐘益一,上生蕤賓。
參分蕤賓損一,下生大呂。
參分大呂益一,上生夷則。
參分夷則損一,下生夾鍾。
參分夾鍾益一,上生亡射。
參分亡射損一,下生中呂。
陰陽相生,自黃鐘始而左旋,八八爲伍。
其法皆用銅。
職在大樂,太常掌之。
度者,分、寸、尺、丈、引也,所以度長短也。
本起黃鐘之長。
以子谷秬黍中者,一黍之廣,度之九十分,黃鐘之長。
一爲一分,十分爲寸,十寸爲尺,十尺爲丈,十丈爲引,而五度審矣。
其法用銅,高一寸,廣二寸,長一丈,而分、寸、尺、丈存焉。
用竹爲引,高一分,廣六分,長十丈,其方法矩,高廣之數,陰陽之象也。
分者,自三微而成著,可分別也。
寸者,忖也。
尺者,蒦也。
丈者,張也。
引者,信也。
夫度者,別於分,忖於寸,蒦尺,張於丈,信於引。
引者,信天下也。
職在內官,廷尉掌之。
量者,龠、合、升、鬥、斛也,所以量多少也。
本起於黃鐘之龠,用度數審其容,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,以井水準其概。
合龠爲合,十合爲升,十升爲鬥,十鬥爲斛,而五量嘉矣。
其法用銅,方尺而圜其外,旁有BB31焉。
其上爲斛,其下爲鬥。
左耳爲升,右耳爲合龠。
其狀似爵,以縻爵祿。
上三下二,參天兩地,圜而函方,左一右二,陰陽之象也。
其圜象規,其重二鈞,備氣物之數,合萬有一千五百二十。
聲中黃鐘,始於黃鐘而反覆焉,君制器之象也。
龠者,黃鐘律之實也,躍微動氣而生物也。
合者,合龠之量也。
升者,登合之量也。
鬥者,聚升之量也。
斛者,角鬥平多少之量也。
夫量者,躍於龠,合於合,登於升,聚於鬥,角於斛也。
職在太倉,大司農掌之。
衡權者:衡,平也;權,重也,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。
其道如底,以見準之正,繩之直,左旋見規。
右折見矩,其在天也,佐助旋機,斟酌建指,以齊七政,故曰玉衡。
《論語》雲:“立則見其參於前也,在車則見其倚于衡也。
”又曰:“齊之以禮。
”此衡在前居南方之義也。
權者,銖、兩、斤、鈞、石也,所以稱物平施,知輕重也。
本起於黃鐘之重,一龠容千二百黍,重十二銖,兩之爲兩。
二十四銖爲兩。
十六兩爲斤。
三十斤爲鈞。
四鈞爲石。
忖爲十八,《易》十有八變之象也。
五權之制,以義立之,以物鈞之,其餘小大之差,以輕重爲宜。
圜而環之,令之肉倍好者,周旋無端,終而復始,無窮已也。
銖者,物繇忽微始,至於成著,可殊異也。
兩者,兩黃鐘律之重也。
二十四銖而成兩者,二十四氣之象也。
斤者,明也,三百八十四銖,《易》二篇之爻,陰陽變動之象也。
十六兩成斤者,四時乘四方之象也。
鈞者,均也,陽施其氣,陰化其物,皆得其成就平均也。
權與物均,重萬一千五百二十銖,當萬物之象也。
四百八十兩者,六旬行八節之象也。
三十斤成鈞者,一月之象也。
石者,大也,權之大者也。
始於銖,兩於兩,明於斤,均於鈞,終於石,物終石大也。
四鈞爲石者,四時之象也。
重百二十斤者,十二月之象也。
終於十二辰而復於子,黃鐘之象也。
千九百二十兩者,陰陽之數也。
三百八十四爻,五行之象也。
四萬六千八十銖者,萬一千五百二十物歷四時之象也。
而歲功成就,五權謹矣。
權與物鈞而生衡,衡運生規,規圜生矩,矩方生繩,繩直生準,準正則平衡而鈞權矣。
是爲五則。
規者,所以規圜器械,令得其類也。
矩者,矩方器械,令不失其形也。
規矩相須,陰陽位序,圜方乃成。
準者,所以揆平取正也。
繩者,上下端直,經緯四通也。
準繩連體,衡權合德,百工繇焉,以定法式,輔弼執玉,以冀天子。
《詩》雲:“尹氏大師,秉國之鈞,四方是維,天子是毘,俾民不迷。
”鹹有五象,其義一也。
以陰陽言之,大陰者,北方。
北,伏也,陽氣伏於下,於時爲冬。
冬,終也,物終臧,乃可稱。
水潤下。
知者謀,謀者重,故爲權也。
大陽者,南方。
南,任也,陽氣任養物,於時爲夏。
夏,假也,物假大,乃宣平。
火炎上。
禮者齊,齊者平,故爲衡也。
少陰者,西方。
西,遷也,陰氣遷落物,於時爲秋。
秋B05D也,物B05D斂,乃成孰。
金從革,改更也。
義者成,成者方,故爲矩也。
少陽者,東方。
東,動也,陽氣動物,於時爲春。
春,蠢也,物蠢生,乃動運。
木曲直。
仁者生,生者圜,故爲規也。
中央者,陰陽之內,四方之中,經緯通達,乃能端直,於時爲四季。
土稼嗇蕃息。
信者誠,誠者直,故爲繩也。
五則揆物,有輕重、圜方、平直、陰陽之義,四方、四時之體,五常、五行之象。
厥法有品,各順其方而應其行。
職在大行,鴻臚掌之。
《書》曰:“予欲聞六律、五聲、八音、七始詠,以出內五言,女聽。
”予者,帝舜也。
言以律呂和五聲,施之八音,合之成樂。
七者,天地四時人之始也。
順以歌詠五常之言,聽之則順乎天地,序乎四時,應人倫,本陰陽,原情性,風之以德,感之以樂,莫不同乎一。
唯聖人爲能同天下之意,故帝舜欲聞之也。
今廣延羣儒,博謀講道,修明舊典,同律,審度,嘉量,平衡,均權,正準,直繩,立於五則,備數和聲,以利兆民,貞天下於一,同海內之歸。
凡律、度、量、衡用銅者,各自名也,所以同天下,齊風俗也。
銅爲物之至精,不爲燥溼、寒暑變其節,不爲風雨、暴露改其形,介然有常,有似於士君子之行,是以用銅也。
用竹爲引者,事之宜也。
歷數之起上矣。
傳述顓頊命南正重司天,火正黎司地,其後三苗亂德,二官鹹廢,而閏餘乖次,孟陬殄滅,攝提失方。
堯覆育重、黎之後,使纂其業,故《書》曰:“乃命羲、和,欽若昊天,曆象日月星辰,敬授民時。
”“歲三百有六旬有六日,以閏月定四時成歲,允釐百官,衆功皆美。
”其後以授舜曰:“諮爾舜,天之歷數在爾躬。
”“舜亦以命禹。
”至周武王訪箕子,箕子言大法九章,而五紀明曆法。
故自殷、周,皆創業改制,鹹正曆紀,服色從之,順其時氣,以應天道。
三代既沒,五伯之末,史官喪紀,疇人子弟分散,或在夷狄,故其所記,有《黃帝》、《顓頊》、《夏》、《殷》、《周》及《魯歷》。
戰國擾攘,秦兼天下,未皇暇也,亦頗推五勝,而自以獲水德,乃以十月爲正,色上黑。
漢興,方綱紀大基,庶事草創,襲秦正朔。
以北平侯張蒼言,用《顓頊歷》,比於六歷,疏闊中最爲微近。
然正朔服色,未睹其真,而朔晦月見,弦望滿虧,多非是。
至武帝元封七年,漢興百二歲矣,大中大夫公孫卿、壺遂、太史令司馬遷等言“曆紀壞廢,宜改正朔”。
是時御史大夫寬明經術,上乃詔寬曰:“與博士共議,今宜何以爲正朔?服色何上?”寬與博士賜等議,皆曰:“帝王必改正朔,易服色,所以明受命于天也。
創業變改,制不相復,推傳序文,則今夏時也。
臣等聞學褊陋,不能明。
陛下躬聖發憤,昭配天地,臣愚以爲三統之制,後聖復前聖者,二代在前也。
今二代之統絕而不序矣,唯陛下發聖德,宣考天地四時之極,則順陰陽以定大明之制,爲萬世則。
”於是乃詔御史曰:“乃者有司言歷未定,廣延宣問,以考星度,未能讎也。
蓋聞古者黃帝合而不死,名察發斂,定清濁,起五部,建氣物分數。
然則上矣。
書缺樂弛,朕甚難之。
依違以惟,未能修明。
其以七年爲元年。
”遂詔卿、遂、遷與侍郎尊、大典星射姓等議造《漢歷》。
乃定東西,立晷儀,下漏刻,以追二十八宿相距於四方,舉終以定朔晦分至,躔離弦望。
乃以前歷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,至於元封七年,復得閼逢攝提格之歲,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,日月在建星,太歲在子,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。
姓等奏不能爲算,願募治歷者,更造密度,各自增減,以造《漢太初曆》。
乃選治歷鄧平及長樂司馬可、酒泉候宜君、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歷者,凡二十餘人,方士唐都、巴郡落下閎與焉。
都分天部,而閎運算轉歷。
其法以律起歷,曰:“律容一龠,積八十一寸,則一日之分也。
與長相終。
律長九寸,百七十一分而終復。
三複而得甲子。
夫律陰陽九六,爻象所從出也。
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。
律,法也,莫不取法焉。
”與鄧平所治同。
於是皆觀新星度、日月行,更以算推,如閎、平法。
法,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。
先藉半日,名曰陽曆;不藉,名曰陰曆。
所謂陽曆者,先朔月生;陰曆者,朔而後月乃生。
平曰:“陽曆朔皆先旦月生,以朝諸侯王羣臣便。
”乃詔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歷,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,復使校歷律昏明。
宦者淳于陵渠復覆《太初曆》晦、朔、弦、望,皆最密,日月如合璧,五星如連珠。
陵渠奏狀,遂用鄧平歷,以平爲太史丞。
後二十七年,元鳳三年,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:“歷者天地之大紀,上帝所爲。
傳黃帝《調律歷》,漢元年以來用之。
今陰陽不調,宜更歷之過也。
”詔下主歷使者鮮于妄人詰問,壽王不服。
妄人請與治歷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日、月、晦、朔、弦、望、八節、二十四氣,鈞校諸歷用狀。
奏可。
詔與丞相、御史、大將軍、右將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檯,課諸歷疏密,凡十一家。
以元鳳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,盡五年十二月,各有第。
壽王課疏遠。
案漢元年不用黃帝《調歷》,壽王非漢歷,朔天道,非所宜言,大不敬。
有詔勿劾。
復候,盡六年。
《太初曆》第一。
即墨徐萬且、長安徐禹治《太初曆》亦第一。
壽王及待詔李信治黃帝《調歷》,課皆疏闊,又言黃帝至元鳳三年六千餘歲。
丞相屬寶、長安單安國、安陵杯育治《終始》,言黃帝以來三千六百二十九歲,不與壽王合。
壽王又移《帝王錄》,舜、禹年歲不合人年。
壽王言化益爲天子代禹,驪山女亦爲天子,在殷、周間,皆不合經術。
壽王歷乃太史官《殷歷》也。
壽王猥曰安得五家歷,又妄盲《太初曆》虧四分日之三,去小余七百五分,以故陰陽不調,謂之亂世。
劾壽王吏八百石,古之大夫,服儒衣,誦不詳之辭,作襖言欲亂制度,不道。
奏可。
壽王候課,比三年下,終不服。
再劾死,更赦勿劾,遂不更言,誹謗益甚,竟以下吏。
故曆本之驗在於天,自漢歷初起,盡元鳳六年,三十六歲,而是非堅定。
至孝成世,劉向總六歷,列是非,作《五紀論》。
向子歆究其微眇,作《三統曆》及《譜》以說《春秋》,推法密要,故述焉。
夫歷《春秋》者,天時也,列人事而因以天時。
傳曰:“民受天地之中以生,所謂命也。
是故有禮誼動作威儀之則以定命也,能者養以之福,不能者敗以取禍。
”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,以陰陽之中制其禮。
故春爲陽中,萬物以生;秋爲陰中,萬物以成。
是以事舉其中,禮取其和,歷數以閏正天地之中,以作事厚生,皆所以定命也。
《易》金、火相革之卦曰“湯、武革命,順乎天而應乎人”,又曰“治歷明時”,所以和人道也。
周道既衰,幽王既喪,天子不能班朔,魯歷不正,以閏餘一之歲爲DB69首。
故《春秋》刺“十一月乙亥朔,日有食之”。
於是辰在申,而司歷以爲在建戌,史書建亥。
哀十二年,亦以建申流火之月爲建亥,而怪蟄蟲之不伏也。
自文公閏月不告朔,至此百有餘年,莫能正歷數。
故子貢欲去其餼羊,孔子愛其禮,而著其法於《春秋》。
《經》曰:“冬十月朔,日有食之。
”《傳》曰:“不書日,官失之也。
天子有日官,諸侯有日御,日官居卿以底日,禮也。
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於朝。
”言告朔也。
元典曆始曰元。
《傳》曰:“元,善之長也。
”共養三德爲善。
又曰:“元,體之長也。
”合三體而爲之原,故曰元。
於春三月,每月書王,元之三統也。
三統合於一元,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爲法,十一三之以爲實。
實如法得一。
黃鐘初九,律之首,陽之變也。
因而六之,以九爲法,得林鐘初六,呂之首,陰之變也。
皆參天兩地之法也。
上生六而倍之,下生六而損之,皆以九爲法。
九六,陰陽、夫婦、子母之道也。
律娶妻而呂生子,天地之情也。
六律六呂,而十二辰立矣。
五聲清濁,而十日行矣。
《傳》曰“天六地五”,數之常也。
天有六氣,降生五味。
夫五六者,天地之中合,而民所受以生也。
故日有六甲,辰有五子,十一而天地之道畢,言終而復始。
太極中央元氣,故爲黃鐘,其實一龠,以其長自乘,故八十一爲日法,所以生權衡、度量,禮樂之所繇出也。
《經》元,一以統始,《易》太極之首也。
春秋二以目歲,《易》兩儀之中也。
於春每月書王,《易》三極之統也。
於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,《易》四象之節也。
時月以建分、至、啓、閉之分,《易》八卦之位也。
象事成敗,《易》吉凶之效也。
朝聘會盟,《易》大業之本也。
故《易》與《春秋》,天人之道也。
《傳》曰:“龜,象也。
筮,數也,物生而後有象,象而後有滋,滋而後有數。
”
是故元始有象一也,春秋二也,三統三也,四時四也,合而爲十,成五體。
以五乘十,大衍之數也,而道據其一,其餘四十九,所當用也,故蓍以爲數。
以象兩兩之,又以象三三之,又以象四四之,又歸奇象閏十九,及所據一加之,因以再B43D兩之,是爲月法之實。
如日法得一,則一月之日數也,而三辰之會交矣,是以能生吉凶。
故《易》曰:“天一地二,天三地四,天五地六,天七地八,天九地十。
天數五,地數五,五位相得而各有合。
天數二十有五,地數三十,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,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。
”並終數爲十九,《易》窮則變,故爲閏法。
參天九,兩地十,是爲會數。
參天數二十五,兩地數三十,是爲朔、望之會。
以會數乘之,則周天朔旦冬至,是爲會月。
九會而復元,黃鐘初九之數也。
經於四時,雖亡事必書時月。
時所以記啓、閉也,月所以紀分、至也。
啓、閉者,節也。
分、至者,中也。
節不必在其月,故時中必在正數之月。
故《傳》曰:“先王之正時也,履端於始,舉正於中,歸餘於終。
履端於始,序則不愆;舉正於中,民則不惑;歸餘於終,事則不誖。
”此聖王之重閏也。
以五位乘會數,而朔旦冬至,是爲章月。
四分月法,以其一乘章月,是爲中法。
參閏法爲周至,以乘月法,以減中法而約之,則七B43D之數,爲一月之閏法,其餘七分。
此中朔相求之術也。
朔不得中,是謂閏月,言陰陽雖交,不得中不生。
故日法乘閏法,是爲統歲。
三統,是爲元歲。
元歲之閏,陰陽災,三絃閏法。
《易》九厄曰:初入元,百六,陽九;次三百七十四,陽九;次四百八十,陽九;次七百二十,陰七;次七百二十,陽七;次六百,陰五;次六百,陽五;次四百八十,陰三;次四百八十,陽三。
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,與一元終。
經歲四千五百六十,災歲五十七。
是以《春秋》曰:“舉正於中。
”又曰:“閏月不告朔,非禮也。
閏以正時,時以作事,事以厚生,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。
不告閏朔,棄時正也,何以爲民?”故善僖“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,日南至,公既視朔,遂登觀臺以望,而書,禮也。
凡分、至、啓、閉,必書雲物,爲備故也。
”至昭二十年二月己丑,日南至,失閏,至在非其月。
梓慎望氛氣而弗正,不履端於始也。
故傳不曰冬至,而曰日南至。
極於牽牛之初,日中之時景最長,以此知其南至也。
鬥綱之端連貫營室,織女之紀指牽牛之初,以紀日月,故曰星紀。
五星起其初,日月起其中,凡十二次。
日至其初爲節,至其中鬥建下爲十二辰。
視其建而知其次。
故曰:“制禮上物,不過十二,天之大數也”。
《經》曰“春,王正月”,《傳》曰:周正月“火出,於夏爲三月,商爲四月,周爲五月。
夏數得天”,得四時之正也。
三代各據一統,明三統常合,而迭爲首,登降三統之首,周還五行之道也。
故三五相包而生。
天統之正,始施於子半,日萌色赤。
地統受之於醜初,日肇化而黃,至醜半,日牙化而白。
人統受之於寅初,日孽成而黑,至寅半,日生成而青。
天施復於子,地化自醜畢於辰,人生自寅成於申。
故歷數三統,天以甲子,地以甲辰,人以甲申。
孟、仲、季迭用事爲統首。
三微之統既著,而五行自青始,其序亦如之。
五行與三統相錯。
傳曰“天有三辰,地有五行”,然則三統五星可知也。
《易》曰:“參五以變,錯綜其數。
通其變,遂成天下之文;極其數,遂定天下之象。
”太極運三辰五星於上,而元氣轉三統五行於下。
其於人,皇極統三德五事。
故三辰之合於三統也,日合於天統,月合於地統,鬥合於人統。
五星之合於五行,水合於辰星,火合於熒惑,金合於太白,木合於歲星,土合於鎮星。
三辰五星而相經緯也。
天以一生水,地以二生火,天以三生木,地以四生金,天以五生土。
五勝相乘,以生小周,以乘“乾”、“坤”之策,而成大周。
陰陽比類,交錯相成,故九六之變登隆於六體。
三微而成著,三著而成象,二象十有八變而成卦,四營而成易,爲七十二,參三統兩四時相乘之數也。
參之則得“乾”之策,兩之則得“坤”之策。
以陽九九之,爲六百四十八;以陰六六之,爲四百三十二,凡一千八十,陰陽各一卦之微算策也。
八之,爲八千六百四十,而八卦小成。
引而信之,又八之,爲六萬九千一百二十,天地再之,爲十三萬八千二百四十,然後大成。
五星會終,觸類而長之,以乘章歲,爲二百六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,而與日月會。
三會爲七百八十七萬九千六百八十,而與三統會。
三統二千三百六十三萬九千四十,而復於太極上元。
九章歲而六之爲法,太極上元爲實,實如法得一,陰陰各萬一千五百二十,當萬物氣體之數,天下之能事畢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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